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張宗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44,4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