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清安律師
蔡進欽蔡弘琳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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