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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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陸萬元,出具保證書,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