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