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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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閔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玖點壹陸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0號被告洪閔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後合計淨重共9.167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洪閔哲所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9.1671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3月6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7020027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