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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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2,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