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洪碧霜
被   告  黃三財 即實在好機車行
       林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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