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6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張嘉珊
被   告  秦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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