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本件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 張金生 、 張蕭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