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袁阿嫚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捌仟叁佰柒
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84,2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4,177元。
(三)訴訟標的金額共88,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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