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袁阿嫚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捌仟叁佰柒
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84,2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4,177元。
(三)訴訟標的金額共88,3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