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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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蔓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50元,應徵裁判費5
,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