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雀而思影音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騰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