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祐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