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程程
莊安正
被 告 范綱志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2日下午3時2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