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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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百利鴻運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芹香
訴訟代理人 黃福來
被 告 張瑞興
訴訟代理人 張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9日下午3時0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故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積欠之管理費已「逾」二期以上
之金額(非「僅有」「二期」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