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約翰瓊絲 (原名 曾景徽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
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