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約翰瓊絲 (原名 曾景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
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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