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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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華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良賢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