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江昭燕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院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準備程序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㈠被上訴人所有銀行之票據託收簿。
㈡上訴人調現客票之明細。
㈢除系爭支票以外,上訴人曾簽發予被上訴人並兌現之支票明細。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