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拾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E─0000000~││壹拾│壹拾萬│││││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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