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忠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林忠義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等自民國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7日晚間8時許為警查獲止,多次在其所經營的臺中市○○區○○路1段財神夜市、斗六夜市及虎尾夜市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等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茲被告為圖私利,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攤販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數量│商標權利人│├──┼──────────┼───┼───────┤│1│仿冒「HelloKitty」│35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皮包││有限公司│├──┼──────────┼───┼───────┤│2│仿冒「HelloKitty」│6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項鍊││有限公司│├──┼──────────┼───┼───────┤│3│仿冒「HelloKitty」│3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戒指││有限公司│├──┼──────────┼───┼───────┤│4│仿冒「HelloKitty」│2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防塵套││有限公司│├──┼──────────┼───┼───────┤│5│仿冒「HelloKitty」│1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音響││有限公司│├──┼──────────┼───┼───────┤│6│仿冒「HelloKitty」│3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吊飾││有限公司│├──┼──────────┼───┼───────┤│7│仿冒「HelloKitty」│5件│日商三麗鷗股份│││商標之手環││有限公司│├──┼──────────┼───┼───────┤│8│仿冒「chanel」商標之│7件│瑞士商香奈兒股│││項鍊││份有限公司│├──┼──────────┼───┼───────┤│9│仿冒「chanel」商標之│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髮夾││份有限公司│├──┼──────────┼───┼───────┤│10│仿冒「chanel」商標之│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手錶││份有限公司│├──┼──────────┼───┼───────┤│11│仿冒「chanel」商標之│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戒指││份有限公司│├──┼──────────┼───┼───────┤│12│仿冒「chanel」商標之│5件│瑞士商香奈兒股│││手鍊│(聲請│份有限公司││││書誤載│││││1件)││├──┼──────────┼───┼───────┤│13│仿冒「chanel」商標之│127件│瑞士商香奈兒股│││耳環││份有限公司│├──┼──────────┼───┼───────┤│14│仿冒「HelloKitty」│40件│英商 凱斯金斯頓 │││商標之耳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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