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元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元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曾元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7日│101年9月8日│101年12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21│署101年度偵字第20621│署102年度偵字第6770│││號│號│、96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1日│102年10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292│署102年度執字第7292│署102年度執字第12643│││號(編號1、2定刑有期│號(編號1、2定刑有期│號(編號3至5定刑有│││徒刑6月)(已執畢)│徒刑6月)(已執畢)│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6日│102年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6770│署102年度偵字第6770││││、9699號│、96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102年度易字第215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643│署102年度執字第12643││││號(編號3至5定刑有期│號(編號3至5定刑有期││││徒刑10月)│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