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淋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6頁訊問筆錄),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同時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2月23日│101年02月28日│101年03月12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9、584號│字第489、584號│字第81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18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05月31日│101年05月31日│101年08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186││判決││││號││├────┼──────────┼──────────┼──────────┤││判決│101年06月21日│101年06月21日│101年0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6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8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