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裁定
,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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