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龔周明
溫承翰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李雪貞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3,00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青瑜附表:
(一)聲明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89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李雪貞共占用0.36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440元(計算式:8-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0.36平方公尺=10,440元)
(二)聲明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8-143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4平方公尺及1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陳周雀邱紫方 前開土地共占用71.51、17.76平方公尺,該部分為3,972,461元(計算式:8-89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63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71.51平方公尺+8-143地號
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8,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17.76平方公尺=3,972,461元)
(三)聲明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及36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施敏榮施炎富施柏州 、施炎宏、 蔡瓊治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49.79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443,910元(計算式:8-1、8-30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9.79平方公尺=1,443,910元)
(四)聲明四: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段00000地號
、及同段8-30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9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陳碧雲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41.55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204,950元(計算式:8-53、8-148、8-307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1.55平方公尺=1,204,950元)
(五)聲明五: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段00000地號
、同段8-306地號、同段8-307地號、同段8-310地號及同段31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9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69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及36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林秀桃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6.02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44,580元(計算式:8-53、8-148、8-306、8-307、8-310、8-31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6.02平方公尺=1,044,580元)
(六)聲明六: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及36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許振發許森標 全體繼承人就前開共土地占用47.49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377,210元(計算式:8-1、8-30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土地被占用面積49.79=1,377,210元)
(七)聲明七: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同段8-309
地號、同段8-310地號及同段31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1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及36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有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洪張玉琴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6.55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59,950元(計算式:8-306、8-309、8-310、8-31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土地被占用面積36.55=1,059,950元)
(八)聲明八: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8-144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0平方公尺及8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洪張秀琴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60.55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755,950元(計算式:8-62、8-14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0.55=1,755,950元)
(九)聲明九: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及36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陳貴昌江益昌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5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537,000元(計算式:8-1、8-30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53平方公尺=1,537,000元)
(十)聲明十: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同段8-309
地號、同段8-129地號及同段8-13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1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及5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有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黃樹森 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8.34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111,860元(計算式:8-306、8-309、8-129、8-13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8.34平方公尺=1,111,860元)
(十一)聲明十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
8-13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3平方公尺及5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黃樹森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3.61平方公尺,該部分為974,690元(計算式:8-129、8-13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3.61平方公尺=974,690元)
(十二)聲明十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
積89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陳雪玉共占用68.98平方公尺,該部分為2,000,420元(計算式:8-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8.98平方公尺=2,000,420元)
(十三)聲明十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及36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林金福 就前開土地占用58.41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693,890元(計算式:
8-1、8-30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土地被占用面積58.41=1,693,890元)
(十四)聲明十四: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同段
8-304地號,土地面積分別360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張振譯 就前開土地分別占用59.85及0.09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737,855元(計算式:8-30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59.85平方公尺+8-30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5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0.09平方公尺=1,737,855元)
(十五)聲明十五: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
地號、同段8-301地號、同段8-30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360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許森源 就前開土地占用58.58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698,820元(計算式:8-1、8-300、8-301、8-307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58.58平方公尺=1,698,820元)
(十六)聲明十六: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
地號、同段8-301地號、同段8-30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90平方公尺、360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林瑞宗 、林王秀雪就前開土地占用45.74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326,460元(計算式:8-1、8-300、8-301、8-307地號
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5.74平方公尺=1,326,460元)
(十七)聲明十七: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段00000
地號、同段8-306地號、同段8-30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60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林色稠 、許森源就前開土地占用46.88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359,520元(計算式:8-300、8-301、8-306、8-307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6.88平方公尺=1,359,
520元)
(十八)聲明十八: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段00000
地號、同段8-303地號、同段8-306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60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 詹阿芳 之繼承人、 賴繡惠 就前開土地占用
44.7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297,170元(計算式:8-300、8-302、8-303、8-306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4.73平方公尺=1,297,170元)
(十九)聲明十九: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段0000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01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林冠龍 就前開土地占用
66.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2,254,200元(計算式:8-20、8-2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6.3平方公尺=2,254,200元)
(二十)聲明二十: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
積分別為10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張碧雲 就前開土地占用62.7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2,132,820元(計算式:8-2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2.73平方公尺=2,132,820元)
(二十一)聲明二十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面積分別為10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周張弦 就前開土地占用31.37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66,580元(計算式:8-20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31.37平方公尺=1,066,580元)。
(二十二)聲明二十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面積89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江敏雄江文雄江勝雄江國雄 占用3.0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87,870元(計算式:8-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3.03平方公尺=87,870元)
(二十三)聲明二十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面積89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陳婉宜陳薰文陳馨文陳巍耀林宜信 、施義雄占用3.6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4,400元(計算式:8-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6平方公尺=104,400元)以上合計共為32,253,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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