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05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陸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01月18日起至114年01月18日止,計20年計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1)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69%)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03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4%),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9年02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805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16608││2月18日起││四│││8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9994││2月18日起││零三五│││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6608││3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點四│├──┼───┼─────┼──────┼──────┼───────┤│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994││3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點零三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