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巧芳(原名王湯千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巧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湯巧芳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15日│拘役4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25日凌晨3│101年9月25日凌晨4│101年10月9日凌晨2│101年11月7日凌晨4│││時20分許│時39分許│時30分許│時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385號、102年│字第27385號、102年│字第27385號、102年│字第27385號、102年│││度偵字第1397、1565│度偵字第1397、1565│度偵字第1397、1565│度偵字第1397、1565│││號│號│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88號│字第2188號│字第2188號│字第2188號│││(附表編號1至5號之│(附表編號1至5號之│(附表編號1至5號之│(附表編號1至5號之│││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拘│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拘│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拘│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拘│││役100日)│役100日)│役100日)│役100日)│└────────┴─────────┴─────────┴─────────┴─────────┘┌────────┬─────────┬─────────┬─────────┐│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30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4日凌晨4│102年8月19日凌晨2│102年2月3日凌晨5時│││時9分許、同日凌晨4│時23分許│6分許│││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385號、102年│字第22223號│字第6561號│││度偵字第1397、156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3294│102年度易字第1164││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25日│103年2月7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60號│102年度易字第3294│102年度易字第116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88號│字第3702號│字第4066號│││(附表編號1至5號之│││││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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