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04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原名: 黃秀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原名: 黃秀英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整(按200萬元、200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14年4月13日,利息分別按年息2.035%、2.4%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甲○○於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804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4%│││191496│詣捷(原名│月13日起│││││8元│:黃秀英)││││├──┼───┼─────┼──────┼──────┼───────┤│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81448│詣捷(原名│月13日起│││││6元│:黃秀英)││││└──┴───┴─────┴──────┴──────┴───────┘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496│詣捷(原名│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黃秀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448│詣捷(原名│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黃秀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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