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4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冠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施寶村 告訴被告沈冠君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得上訴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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