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雯
被 告 林均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均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原告尚未繳納,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