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雯
被   告  林均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均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原告尚未繳納,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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