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壹拾伍日。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拘役伍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至3所列罪名,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下稱減刑條例)所列之罪名,而附表編號4之竊盜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拘役59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9日│95年7月9日│95年9月2日│96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40號│1640號│4020號│81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95年度上訴字第4366│95年度基簡字第1162│96年度基簡字第160││││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95年12月29日│96年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95年度上訴字第4366│95年度基簡字第1162│96年度基簡字第160││││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3月5日│96年1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拘役29日│拘役2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1號│第581號│第672號│第1130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12號受刑人乙○○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雙溪鄉牡丹村 聖南 17號(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7.09│95.07.0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1640號│16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2.07│96.02.07│├───┼──────┼────────────┼────────────┤││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號│95年度上訴字第4366號││判決├──────┼────────────┼────────────┤││判決確定│96.02.26│96.02.07│││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3.5月│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1│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1│││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02│96.01.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020│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813││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162號│95年度基簡字第1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6.01.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162號│95年度基簡字第16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3.05│94.04.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1│刑法320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8日│拘役2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30│││號│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