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77號原 告 詹葦業 被 告 蘇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