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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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77號
原   告  詹葦業
被   告  蘇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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