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0號原告富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凱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僅見記載原告公司名稱,並未見記載代表人為何人,雖末尾之具狀人欄,有蔡榮凱之簽名及蓋章,惟未據原告公司之用印,尚難認原告公司係由正確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請儘速查明後遵期補正原告公司之正確代表人,並提出經原告公司暨代表人親自簽名用印之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三、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且未提出原處分書(即106年5月5日高市衛藥字第10632866000號函),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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