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慧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陳韋含 律師 黃韋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許英珊
王順正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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