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34號抗告人 謝珉昕 法定代理人 林渲倢 相對人 廖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抗告人 謝昕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珉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乃因電腦輸入法造字系統不相容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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