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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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全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95號抗告人興松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志郎 (董事)住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