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董美慧 訴訟代理人 丁明俊
顏萬文 律師被上訴人 趙永華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張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登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