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66號聲請人 方麗足 相對人 徐振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關於「內彎段」之記載均更正為「內灣段」;關於附表相對人取得權利之範圍「1/8」,更正為「左側不動產權利範圍之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