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孫一心 被告 尤法品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