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抗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35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薛西全 、 劉妍孝 、 陳思潔 、 薛雅文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年度救字第1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