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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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0號上訴人富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榮凱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4日106年度簡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