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12號上訴人 謝青池
謝榮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
莊國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盈舜 律師
參加人翊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義輝 被上訴人 郭三連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參加人 蔡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