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翊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森禎 代理人 黃秋敏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佑怡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翊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斗六分行111年5月19日55,278元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