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虎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呂宇杰 被告 許文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虎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