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趙曉嫻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901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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