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劉鈞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忻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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