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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