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人住宅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榮服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泰源技訓所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二│有六││台││台│││台│││││用級│期月│下旬│中│偵4│中│中0││中│中0││2││毒│徒││地│毒0│地│8││地│8│25│執1││品│刑│1│檢│緝1│院│簡5││院│簡5││5│││││署│││2│││2│││├──┼──┼────┼──┼─────┼─┼───┼────┼─┼───┼────┼───┤│竊│有二││彰│4│台│││台│││台中高│││期年││化│4│中│上1││中│上1││分檢││盜│徒七│9│地│偵8│高│3│5│高│3│5││││刑月││檢│8│分│易9││分│易9││執1│││││署││院│1││院│1││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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