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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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更㈠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陳竹青 上訴人宇○○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上訴人庚○○
申○○辰○○酉○○壬○○卯○○戊○○丁○○己○○子○辛○○丑○○寅○○乙○○戌○○○午○○未○○陳張桔亥○○天○○地○○巳○○右二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 陳張扇 即陳癸○○即陳劉 陳美麗 即 陳美玉 即陳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 陳美焦 即陳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二樓 陳金棟 即陳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陳張扇、癸○○、劉陳美麗、陳美玉、陳美焦、陳金棟為 陳啟仁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陳啟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死亡,由陳張扇、癸○○、劉陳美麗、陳美玉、陳美焦、陳金棟為其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為證,他造當事人(即上訴人)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命彼等承受陳啟仁之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浴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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