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友邦證券投資信託│友邦巨人基金│二一-D一-0一-│一│五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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