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錦源 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應
  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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