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錦源 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應
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